省本级职工医保慢性病病种确定为38种
河北省本级慢性病政策调整 3月1日起实施
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持续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保障水平,增强医保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省本级慢性病政策进行调整,为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4%补充险参保职工完善门诊慢性病待遇,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据悉,《通知》完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将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范围,将慢性病病种确定为38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负担50%。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另外,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单独执行年度最高限额管理,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除此之外,《通知》完善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政策。将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种调整为38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负担60%。门诊慢性病实行单病种年度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参保人员按原政策规定已认定的9种慢性病,继续保持原待遇不变。新政策实施后,原9种慢性病不再受理申报认定,按原政策规定已认定9种慢性病的,如在新政策病种范围内申报同类慢性病的,原待遇自动取消。
同时,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4%补充保险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据介绍,本政策的出台是河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伊始为减轻省本级参保患者负担所做的第一件民生实事,将推进我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记者 赵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