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作用,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民生工作,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方案明确,从10月1日起,河北省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后分为1520元、1432元、1344元、1264元四档标准,平均标准1390元,较现行标准增长380元。
此次调整后,石家庄市区(不含井陉矿区)、秦皇岛市区、唐山市区、廊坊市区、保定市区以及雄安新区等失业保险金标准实行每月1520元。承德市区、张家口市区(不含塞北管理区、察北管理区)、沧州市区、衡水市区、邢台市区、邯郸市区(含马头生态工业城)等失业保险金标准实行每月1432元。井陉矿区、兴隆县、大城县、渤海新区(含中捷、南大港、临港)、河间市、邢台市南和区等失业保险金标准实行每月1344元。易县、海兴县、武邑县、大名县等失业保险金标准实行每月1264元。
失业保险金申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线上申请为主。失业人员可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渠道申请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各地将做好发放工作,优化失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完善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申领方式,落实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要求,为失业人员申领待遇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记者解楚楚)
关键词: 失业保险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