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开始施行。“根据《资源税法》授权,河北省将于9月1日对115种资源征收资源税。”9月1日,在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资源税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姚绍学介绍说。
税目由38种增加到115种,部分资源税率调整
据了解,《资源税法》进一步细化了《资源税行条例》中的税目种类、名称和范围,使资源税税目数量有了大幅的增加,达到了164种。资源税政策调整后,河北省税目将由原来的38种增加到115种(其中9种为法律已明确)。
过去,河北省资源税税目为38种。根据《资源税法》授权,河北省共明确了106种资源的税目和适用税率,结合法律已明确的石油、天然气等9种资源税目税率,9月1日起,对115种资源征收资源税。
省财政厅税政处三级调研员李同训表示,河北省在研究拟定税率调整政策时,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优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相关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出发,统筹考虑了河北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地区分布、企业税负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
新增77种资源的税率,全部为储量较少或未开采的资源。调增了34种资源的税率,主要是储量较多、有一定竞争优势,或者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对周边环境污染较大的资源。平移了4种资源税率,分别是石油、天然气、铜、海盐。下调了1种资源税率(钼)。
对有储量并露天开采的石灰岩、花岗岩等31种资源,考虑开采将对山体、土壤、水质破坏较重,在税法幅度范围内从高制定标准,倒逼企业减少开采。
对锰、蓝晶石等11种金属矿和岩石类非金属矿,考虑到其储量均在全国排前5位,大部分处于未开采状态,税率对标全国其他地区设置较高税率,以体现河北省保护优质资源、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治理理念。对有储量并露天开采的石灰岩、花岗岩等31种资源,考虑开采将对山体、土壤、水质破坏较重,在税法幅度范围内从高制定标准,倒逼企业减少开采。
考虑到河北省铁和煤的税率分别在全国处于较低和最低水平,结合企业盈利能力差异,对铁的选矿税率调增一个百分点,一步调整到位,对煤的选矿税率分两步逐年调增一个百分点。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对地热特种行业税率上调至税法幅度上限,与北京、天津一致。
对滑石、石棉等29种已探明储量但不丰富,集中分布在张家口、承德、保定、秦皇岛、石家庄地区的资源,为突出环北京地区环境保护,税率标准略高于周边地区,确保京津冀加强生态环保联防联控。
对水晶、刚玉等31种未探明储量的资源,为鼓励继续探明储量,充分挖掘矿产资源潜力,税率标准按照税法幅度从低制定。
目前,水资源税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资源税法》中的164个税目中并不包含水,河北省资源税改革也不涉及水资源税。
6种资源执行从量计征,其他100种资源执行从价计征
河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郑炳玉表示,资源税分为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方式。由于从量计征难以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在资源税政策调整过程中逐步将绝大多数资源改为从价计征。依据《资源税法》授权,河北省明确了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石灰岩6种资源执行从量计征,对其他100种资源执行从价计征。
过去,河北省执行从量计征的资源主要是粘土、砂石和地热3种,新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和企业建议,将石灰岩、矿泉水由从价计征改为了从量计征。砂石的日常计量较多采用计重方式,将计量单位由“立方米”改为“吨”。
河北省资源税政策明确提出,对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的资源税。对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减征30%的资源税。
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结合河北省资源品位和开采情况,开采尾矿和低品位矿易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河北省暂不出台税收减免政策。
姚绍学表示,为了充分用好《资源税法》授权,发挥资源税调节作用,在政策制定方面始终坚持“构建长效法律制度,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发展理念。(周博)